1998年,一位林姓少女在檳榔攤打工時遭殺害,檢警重啟調查後發現是經營檳榔攤的情侶檔潘子鑑、陳諭詩等人行凶,後來判決有期徒刑14年6月定案,陳諭詩認為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抵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5日駁回聲請。
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憲法法庭指出,聲請人於1998年12月7日所為共同殺人行為,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原為20年,經扣除檢察官自1998年12月10日啟動偵查程序行使追訴權,至1999年7月20日簽請報結為止的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期間,合計7月10日後,聲請人所為的犯罪行為,自犯罪成立之日起至108年7月17日,其追訴權時效始完成。
憲法法庭表示,該規定開始施行時(108年5月31日),聲請人所為的犯罪行為,其追訴權時效既尚未完成,則規定變更該犯罪行為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排除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的適用,明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適用於系爭規定施行後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尚未完成的該犯罪行為,並非系爭規定的溯及適用,自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規定針對發生死亡結果的重大犯罪行為,僅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國家仍得行使追訴權的情形,排除國家得追訴處罰的期間限制,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復因人民就其發生死亡結果的重大犯罪行為,期待國家於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前,不再修訂法規延長對其行使追訴權的時效期間,其期待並非正當合理,亦無值得保護的利益,是系爭規定亦與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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