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電動車增加趨勢,立法院會9日三讀通過「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改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
立委林俊憲等人提案指出,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若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因此,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
現行條文規定,市區道路修築、改善 、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 、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市區道路使用費、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汽車燃料使用費、私人或團體之捐獻、上級機關之補助、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三讀條文規定,將現行的「汽車燃料使用費」改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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