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納管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工具,並加重非法棄置刑責。未來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最重處7年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環境敏感地區,刑度可再加重二分之一。
由於新興綠能廢棄物(如太陽能板、風機葉片)棄置疑慮,以及跨縣市非法傾倒、農地遭回填掩埋等環保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日益翻新,促成本次修法契機。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除配合《資源循環推動法》建構循環經濟法制基礎外,亦針對新興廢棄物管理、再利用制度及環境犯罪防制等重要議題進行全面強化。
落實EPR產品全生命週期
環境部說明,再生能源發電廢棄物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範圍,未來製造、輸入及設置者,須共同負擔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EPR),並依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條文規定,若設備經廢止登記,設置者應提出回收計畫。外界關注未來大量除役光電板及風機葉片去化,本次修法被視為補上新興廢棄物責任缺口。
針對外界質疑「假再利用、真棄置」問題,修法要求業者申報流向與實際使用點。若用於填海、填地或有汙染環境等疑慮,須實施環境監測,並公開監測結果。
科技執法補足人工稽查
未來在經常發生或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或處理廢棄物的場所,可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電子圍籬等科技工具。
環境部指出,非法棄置手法日益複雜,傳統人工稽查難以及時掌握流向,導入科技執法,有助於追查非法行為,提升查緝效率。
本次修法也強化環境復原與追償機制。針對非法棄置案件,主管機關可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於書面行政處分送達後,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違法行為人脫產。
此外,修法明定公司負責人、控制公司或大股東,須負擔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責任。立委林淑芬表示,過去許多污染案常出現公司解散、負責人脫產、人頭公司避責情形,最後由政府與全民埋單;修法後,要追到汙染者,也要追到復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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