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提案修法,針對司法院、監察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單位的代理制度規範,代理首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不得再次代理。對此,法務部長鄭銘謙25日表示,若沒有正式或代理檢察總長,這會影響人民的訴訟權利,而且只有總長才能督率檢察官偵辦妨害選舉的案件,對民主政治會有妨害。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檢察總長依法負有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等關乎人民訴訟權益之核心職能,為避免機關因首長出缺影響運作,有指定代理之必要,鑒於歷次檢察總長出缺,現行運作之代理機制均能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並維持國家機關正常運作,足以因應過渡時期之需求,故目前並無推動修法增訂規範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司法院指出,面對府院間關於同意權行使之僵局,在僵局化解前,代理制度之功能即在於確保司法權仍能實質存續、穩健運作。至於司法院長能否順利產生,端賴行政與立法兩權之折衝協調與協力,與代理制度無涉,亦無可能透過改變現行代理制度化解政治僵局。
司法院表示,現行代理制 度確已發揮使司法穩定運作的功能,並使司法免受政治 干擾,自不應貿然改變代理制度,如:頻繁更替代理院長、僵化切割代理期限,反而使司法行政陷入不安,各項改革政策難以延續。
監察院指出,提名權及同意權行使,分屬總統及立法院各自之憲法職權,恐難以修正組織法之法律層次增加代理期間限制,強制憲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及同意程序;且院長肩負院務統籌及對外代表等重要職責,如頻繁更換代理人,恐對院務推展之穩定性及政策延續性產生影響。
監察院認為,若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由總統任命之監察委員,均已代理院長各6個月後, 而該屆監察委員任期尚未屆滿,致生無人得再代理院長之情形,亦恐影響監察院業務之正常運作及憲政機關職權之行使,允再予審酌考量。
立委張雅琳詢問,若代理檢察總長只能六個月,之後仍未完成正式任命也無人代理,將會如何?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只有檢察總長才能具名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就是法律救濟,所以這會影響人民的訴訟權利;只有檢察總長才能督率全國各級檢察官偵辦妨害選舉的案件,若沒有任命通過也無代理制度,對民主政治會有很大的妨害。
立委莊瑞雄指出,一批批的封殺會造成寒蟬效應,有時候不用在立法院投票,他就能猜到結果。鄭銘謙坦言,他們有徵詢過,「沒人有意願」,意願很低,因為要提名總長,需要德高望重、品德學經歷豐富,而且在檢察官中有一定威望,要提誰總要有意願,但每個都拒絕,變成很困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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