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總統辦公室前諮議吳尚雨、民進黨前黨工邱世元及黃取榮、國安會祕書長吳釗燮前助理何仁傑等人涉共諜案,一審判刑4年至10年,二審25日撤銷原判決,改輕判黃取榮6年、邱世元5年、吳尚雨3年、何仁傑無罪。
何仁傑一審判8年2月
二審獲判無罪
黃取榮先於2022年吸收時任外交部長吳釗燮助理何仁傑,取得吳釗燮與友邦使節或外賓的談話紀錄、台美貿易倡議架構、台灣針對友邦斷交後的緊急應變措施等機密,傳送給中共情報人員。隔年,黃取榮又吸收身為同黨資深黨工的好友邱世元,邱世元為賺取報酬,便向時任副總統辦公室諮議的好友吳尚雨打聽時任副總統賴清德的出訪及選舉行程;吳尚雨疑不知背後的中共勢力,交付對方相關資料共5份。
一審黃取榮、何仁傑各判10年及8年2月。二審25日宣判,撤銷原判決,依犯《國家機密保護法》、洗錢等罪,改判黃取榮6年徒刑、何仁傑無罪;一審遭判6年2月的邱世元、判4年的吳尚雨,二審也改判5年、3年徒刑。目前尚未說明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及量刑理由。
合議庭指出,黃取榮、邱世元明知與對方聯繫者是中共情工人員,仍長期使用特定通訊軟體與對方接洽,並按指示配合行動以取得工作報酬,犯罪動機及目的均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竟配合中共情工人員窺刺我國政府涉外事務等相關資訊,自應嚴懲不貸。
黃取榮在本案中居於與中共情工人員聯繫、承接任務、經營下線以刺探訊息的核心地位,邱世元雖非與中共情工人員聯繫的最初主導者,然其後已實際轉為第一線執行的角色,吳尚雨身為公務員,理應知悉國家機密或機密公務資訊均不得任意提供予無權知悉的人,竟將祕密訊息傳送予他人,實有不該。
另外,黃取榮、邱世元以使用他人帳戶經由地下匯兌的方式向中共情工人員請領工作經費,使境外勢力相關資金來源難以查明,亦對犯罪所得之查緝及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活動之防制均生風險。因此,分別判刑。
判決指出,衡酌我國外交艱難處境,其所刺探副總統出訪相關機密,對我國國家安全當生相當危害,且副總統為我國備位元首,其人身安全亦涉及我國憲政體制的順利運作,所為殊值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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