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26日表示,過去私校教師遭解聘或不續聘時,可對教育部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權益。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近期擬變更見解,將教育部的「核准處分」改視為「非行政處分」。屆時教師救濟管道恐僅剩對學校提起民事訴訟,此舉將實質架空國家對私校的監督機制。
依照《教師法》現行規定,學校解聘或不續聘老師必須提報教育部核准。高教工會認為,此程序正是主管機關負起監督責任、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公權力防線」,性質應屬於行政處分。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近期透過徵詢書,擬變更長期法律見解,將主管機關「核准私校教師解聘或不續聘」的性質,由原先認定的「行政處分」,變更為單純的「終止聘約生效要件」。
高教工會指出,此見解若確立,未來私校教師面臨未涉及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的單純解聘案時,相關爭訟原則上均須移由民事法院審理,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這不僅剝奪了教師尋求公法救濟的權利,目前已由行政法院審理中的案件也將面臨被移送民事法院重新審理的命運。
工會強調,此舉違背《教師法》精神,若剝奪教育部的行政監督權,私校恐任意對待老師,嚴重縮限主管機關的監督地位。
義謙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旭峰則說,在現行《教師法》規範體系下,允許私校教師一併就主管機關的核准決定提起行政救濟,由行政法院進行完整審查,最符合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制度設計。此舉不僅有助於紛爭一次解決,也能有效避免程序割裂與裁判矛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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