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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晶片走私中國 民團促修法

現行法規走私北韓判有期徒刑、輸往中國僅課以罰鍰 經民連要求將中國明文列入管制地區以補漏洞

防止台灣晶片走私到中國造飛彈,(左起)賴中強、鍾佳濱要求國貿署將中國列入晶片管制地區。(記者宋碧龍/攝影)
防止台灣晶片走私到中國造飛彈,(左起)賴中強、鍾佳濱要求國貿署將中國列入晶片管制地區。(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林丞奕/台北報導】美國限制輝達高階人工智慧(AI)晶片出口至中國,不過,仍有不肖業者將相關晶片走私到中港澳。對此,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26日召開記者會要求,基於台美貿易協定,行政院、經濟部應就美方重視的管制地區及清單進行修正,並修法補漏洞。

美國政府持續針對晶片進行嚴格的出口管制,美國AI晶片大廠輝達執行長黃仁勳24日在股東大會上警告,「若有公司想走私輝達的晶片或系統,到美國實施出口管制的國家,將是『死路一條』」。

台灣違法走私的成本太低

對此,賴中強表示,黃仁勳的說法證明,確實有人鋌而走險,違法將高階晶片走私到中國,用於不被許可的用途。追究根本原因,其實是違法走私的成本太低。

根據《貿易法》第13條第3項的授權,經濟部國貿署有權決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2002年扁政府時期將中國列為「管制地區」,2012年馬政府時期的國貿局長(現國貿署,下同)卓士昭為了服貿貨貿談判,將中國移出「管制地區」,僅例外保留管制12項半導體製程設備。

賴中強說,這項錯誤政策延續多年,2016年政黨輪替後,經濟部國貿署歷經楊珍妮、陳正祺、江文若、劉威廉四任首長,都不願意改正此一錯誤。

2015年12月24日,時任國貿局長楊珍妮發布的經貿字第10404606160號函明定:「伊朗、伊拉克、北韓、敘利亞、蘇丹」是管制地區,至於中國大陸,只有12項半導體製造設備適用管制地區的規定,因此其他高科技貨品輸往中國,皆「適用非管制地區」的規定。

走私中國不構成刑事責任

「請問到底是伊朗、伊拉克,比較可能把台積電的高階晶片做成飛彈瞄準台灣,還是中國(共),比較可能將台積電的高階晶片,做成飛彈瞄準台灣?」賴中強質疑,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將高階晶片走私輸往中國,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其關鍵在於經濟部國貿署所發布的管制地區公告。

根據《貿易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此外,若輸出地點為非管制地區,《貿易法》第27之2條規定,未經許可,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得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賴中強表示,從上述規定可知,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到底是刑罰還是行政罰,其主要區別依據是否輸往(轉往)第27條第1項第1、2款的「管制地區」。至於第3款之適用,檢察官必須證明最終使用人確實用於軍事武器,且證明出口之犯罪行為人明知最終使用於軍事武器,在訴訟實務上,應該是極不可能成立。

賴中強強調,國人絕對無法同意,把台灣高階晶片走私到伊朗、伊拉克、北韓、敘利亞可以依《貿易法》第27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走私晶片到中國,讓共軍造飛彈瞄準台灣,反而不構成《貿易法》的刑事責任。

綠委促修母法授權行政機關

鍾佳濱則表示,現行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制,規範於《貿易法》第13條,基於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而加以管制。主管機關經濟部國貿署職責在於管制地區的劃界,並決定管制貨品清單。而依此授權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也提及輸往非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若不符合相關條件,仍視同違規輸往管制地區。但額外規範的「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卻反而形成後門。

鍾佳濱說明,管制貨品清單時常配合國際情勢及協定調整,地區同樣也會有所變動,例如扁政府時期就將中國列入管制地區;然而馬政府時期,經濟部長施顏祥卻新增但書,將「輸往大陸地區限制項目」由原先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限縮成「晶圓製造設備」,從普遍的不得輸出,變成僅12項晶圓製造設備不得輸出。這般開後門的舉動,時至今日還不見修正,儘管民進黨政府將中國納入管制地區,新增管制清單超過10,000項,限制輸往中國的卻始終只有12項。 

鍾佳濱強調,未來將修法於《貿易法》第13條當中明定,基於國家安全,將輸往「大陸地區」的高階晶片列入管制清單;將要求行政院、經濟部立即就美方所重視的相關管制地區及管制清單明文表列,並將提案增修母法,授權行政機關儘快將漏洞補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