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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兒少性侵追訴期 滿20歲才起算

立院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中央社)
立院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法院會7日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條文,規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對此,立委范雲表示,此修法只是開始,她準備更完整的被害人保護配套修法。

立委黃捷指出,童年遭性侵的被害人,平均要花超過20年才敢開口,但過去的法律從案發當天就開始計算追訴期,等到被害人準備好站出來時,司法大門往往已經關上。據法務部統計,過去十年有248件案件因追訴期屆滿被擋在法院門外,其中九成加害者是被害人熟識之人。

修法後,追訴期改為自被害人滿20歲起算,同時,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案,明定新法施行前追訴時效已進行而尚未完成的案件,同樣適用新規定。但她表示,本次修法僅處理刑事追訴部分,被害人的民事求償、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國家賠償等配套時效規定尚未跟上,她後續將提案推動相關修法,持續補上保護缺口。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表示,這次修法正是為了給予受害者更多時間去尋求正義,不讓僵化的司法體制成為阻礙他們討回公道的絆腳石。但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法適用於過去許多案件。部分受害者仍努力透過聲請釋憲,試圖找回屬於他們的司法正義,呼籲大家緊盯憲法法庭的後續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