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基隆查緝隊今年5月查獲資訊業者涉嫌走私美商超微高階AI伺服器至中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隨後更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指出,現行管制機制仍偏重出口許可及邊境查驗,恐難因應透過第三地轉運、再出口等規避管制的模式,建議將管理時點前移至交易形成及出貨前,建立交易前風險辨識及內部管理制度。
國貿署基於防止武器擴散及配合國際制裁,6月9日公布最新版「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新增中國、俄羅斯、伊朗、墨西哥、土耳其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265個實體,並移除13個實體。國內業者若出口至名單內實體,須事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海關也將配合邊境攔查。
不過,法制局指出,《貿易法》現行規範主要針對直接違規輸出及部分轉往管制地區案件,第三地繞道通常以非管制地區為目的地,再透過轉運、再出口或變更交易文件等方式規避管制。若仍以出口許可及邊境查驗為主要管理手段,恐難及早發現交易形成階段已出現的風險。
法制局表示,日本《外匯和對外貿易法》已將出口人在交易前應確認事項及管理義務明定於法律;韓國《對外貿易法》也要求業者於交易前確認客戶、用途及交易安排是否異常,作為戰略物資出口管理的重要機制。
法制局認為,台灣可參考相關制度,透過風險辨識、交易異常查核及文件保存等措施,將管制時點前移至交易形成及出貨前,使內控紀錄成為事前審查及事後比對依據,不僅可降低出口人以不知情規避責任的空間,也有助守法業者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法制局建議,政府評估修正《貿易法》,明定出口人對交易對象、最終用途、物流路徑、再出口可能性及文件異常等交易前可辨識事項,負有風險辨識、事前查核及內部控制等核心義務;並由主管機關依貨品風險及業者規模,在子法或公告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強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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