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期屢有廠商報運進口車輛零件時,因外包裝或貨品本身的文字與圖案有「使人誤認真實產地之虞」,導致貨物通關受阻,甚至面臨退運及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裁處的風險。基隆關為保障進口人權益,特別呼籲商民報運進口車輛零件時,應於事前釐清並落實產地標示規範,以確保貨物通關順暢。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車輛零件目前並未列入經濟部公告的「強制標示產地項目」,亦即進口人依法可選擇不標示產地。然而,進口商若選擇標示,則必須遵守《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不得有「標示不實」或「使人誤認產地之虞」之行為。
若經海關查獲違規,依據《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進口人須先向海關申請並完成改善標示後方准通關;若無法改善,該批貨物將直接予以退運。此外,海關將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將案件移送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進行後續裁處。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近期實務上查獲車輛零件涉嫌「使人誤認產地之虞」的兩大主要態樣及規範如下:
態樣一:錯置外國產地資訊
進口大陸產製的車用避震器,包裝上卻標示德國國名及德國廠商名稱,易使人誤認產地為德國。
態樣二:濫用國內廠商資訊且未加註解
進口大陸產製的車用煞車來令片或雨刷,貨品本體或包裝僅印有國內廠商之「英文名稱」或「註冊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臺灣製造之錯覺。
改善與合規方式:依現行處理原則,若標示國內廠商資訊(在未標示不實產地前提下),須明確加註「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字樣;若未加註,則必須在國內廠商資訊或註冊商標的「同一面鄰近處」清楚標示正確產地,以防混淆。
基隆關強調,預防勝於事後補救,進口業者應確實做好產地標示把關,避免事後補正的繁瑣程序或遭受裁罰,以共同加速通關時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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