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綜合

毒駕吊照重罰 三讀過關

圖為警方加強查緝毒駕。(中央社)
圖為警方加強查緝毒駕。(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大幅加重毒駕罰則。未來毒駕或拒絕接受毒品檢測者,一律吊銷駕駛執照;首次拒測罰27萬元、第二次45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再加罰18萬元。若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

為從源頭防制毒駕,吸毒即吊照。三讀條文增訂,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者,經警察機關確認吸毒事實後,吊銷其駕駛執照。

此外,為強化同車者勸阻責任,毒駕車上若有年滿18歲同車乘客,將處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毒駕罰則修法前後比較。(大紀元製圖)

此次修法也提高毒駕罰鍰。依三讀條文,毒駕者除由原本吊扣駕照1至2年,改為一律吊銷駕照外,首次違規機車最高罰12萬元、汽車最高罰15萬元;第二次違規在前次罰鍰基礎上加罰9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再加罰9萬元,並均須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拒絕接受毒品檢測者也加重處罰。三讀條文明定,首次拒測罰27萬元,第二次45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加罰18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另慢車駕駛人若毒駕,處2,400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拒測者處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三讀條文也規定,因毒駕遭吊銷駕照者,須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等程序,並重新申請考驗合格,且一年內未再犯,始得重新取得駕駛執照;若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則終身不得考領駕照。

提案立委林俊憲表示,加重處罰只是第一步,後續仍須完善毒品快篩、跨機關資料介接及駕照管理等配套,透過「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真正阻止吸毒者駕車上路,守護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