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近期有民眾購買預售屋,在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個人因素將預售屋轉由他人承接,原以為只是一般「轉單」,沒想到已涉及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限制,最後遭到裁罰。
嘉義市政府地政處表示,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原則上不得任意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也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多戶交易,還會按戶處罰。
地政處處長張婉芬表示,現在房價動輒上千萬元,對許多民眾來說,買房可能是一輩子最重要、甚至只有一次的重大交易,而50萬元的罰鍰,對一般家庭而言更不是一筆小數目。如果只是因為不了解預售屋轉售規定而誤觸法令,付出的代價相當沉重。
張婉芬指出,實務上仍有民眾以為,只要房屋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登記,找到下一位買方接手,就可以把預售屋「轉單」出去。其實民眾口中的「轉單」,如果實際上是把原本的預售屋買賣契約、付款義務或購屋權利轉由第三人承接,就可能涉及法律所規範的契約讓與或轉售,不能只看交易名稱怎麼寫,而要看實際交易內容。
張婉芬也提醒,地政士、不動產仲介業者及代銷業者,是民眾進行不動產交易時最常接觸的專業服務者,更應主動說明相關規定及可能的法律風險,多一道提醒,就可能避免民眾因不清楚規定而面臨高額裁罰。
不過,預售屋並不是任何情況都不能轉讓。像是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的轉讓,或因繼承、夫妻財產分配等情形,都有例外規定;如遇到非自願離職、重大傷病、原住房因災害毀損無法居住,或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也可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再辦理。地政處提醒,民眾如確有轉售需求,應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必要時先向地政處洽詢,不要自行認定「只是轉單」就沒有問題。
買房是大事,50萬元更不是小數目。預售屋要轉單前,先把規定問清楚,也請第一線不動產從業人員多一道提醒,避免民眾因一時不了解而付出高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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