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各式禮券幾乎都不找零,明顯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或是故意不記載可以找零,讓消費者吃悶虧,立委曾燦燈批評廠商有A錢嫌疑。對此,經濟部與消保官強調,若商家拒不找零或以其他方式代替,依法可處罰鍰。
中秋節將近,很多公司行號都會購買大批禮券贈送員工,其中又以百貨公司禮券、大賣場與便利超商等禮券最受民眾青睞。不過,多數業者卻在禮券上註明「恕不找零」,或雖可找零,卻未記載於使用說明,消費者一年被「A」的金額至少上億元。
民眾使用禮券情況頻繁,台灣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曾燦燈今天說,很多百貨公司或商家禮券明文記載使用餘額不得找零,或雖可找零,卻未記載於使用說明,消費者一年被「A」的金額至少上億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說,若商家拒不找零或以其他方式代替,依法可處罰鍰。
曾燦燈昨天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這種情況一定要改善,因為經濟部在今年4月就早已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或服務禮券,在定型化契約中規定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的規定。
他說,這分明是業者在A消費的餘額,是否這些業者要用餘額去填補禮券大戶的優惠,他認為消保會要立即公告,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應該要強制找零。如果商家拒不找零,經濟部商業司應令廠商不得發行禮券。
對此,主管百貨流通的經濟部商業司專委彭維岳指出,找零是企業經營者應有的觀念,但由於多數禮券在銷售時都已經開立發票,這種禮券也就不會找零,不過商業司還是勸導業者發行小面額的禮券,方便消費者找零。
而消保官則指出,找零的方式有很多,可以小額禮券、代用券代替,或廠商可以在禮券上用餘額註記方式,供下次消費使用,也能解決無法找零的問題。
至於業者若不提供其他替代方式,也不找零時,消保會組長陳星宏說,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他表示,若企業經營者拒不改善,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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