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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兼職案各執一詞 辯論終結擇期宣判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監察院彈劾台大校長管中閔案,19日於高等法院刑事法庭進行公開言詞辯論,監察院認為管中閔任職公務人員卻替媒體撰寫社論文章,每月固定領取稿費,構成違法「兼職」,因此予以彈劾。管中閔則認為,受媒體邀請投稿,本就不是「職」,更無「違法」,請庭上還他一個清白。

管中閔陳述,媒體外部人員受邀撰稿是外稿,並不屬於媒體編制內人員,除稿費外並無享有薪資福利待遇,並沒有任何職位,自無兼職可言。媒體向他口頭邀稿並無任何文字契約,且同時向多人邀稿他只是其中一位;且媒體有決定是否刊登、何時刊登、甚至是修改稿件的權利,決定刊登時才會給付稿費,因此也無固定稿費。

他指出,監察院做成彈劾決定時,連他撰寫的社論是哪些都不知道,就斷言不可能與他當時的植物全然無涉,指控他的社論中涉及職務而違法。但經相關單位檢視,周刊內容與其職務沒有連結性,但監察院彈劾文卻隱匿此一事實證據,完全是羅織構陷。甚至濫權清查他20年的所得資料,根本是政治迫害、侵犯大學自主,企圖摧毀大學校長遴選當選人的人格與公信。

而監察院代理人認為管中閔所提擔任公職撰寫社論卻未違法的先例,並不能與此案一概而論,因為依照證據顯示,他的社論固定每兩個星期會刊登一次,本質上已屬於常態行為。

管中閔辯護律師認為,監察院犯了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兩大謬誤,單憑每年領取65萬元稿費就認定管中閔在媒體任職,監察院先建立這個前提後,才討論是否有經常固定的兼職行為、所寫社論是否涉及其職務,但這個前提完全是不存在的,後續的論證都沒有意義;且銓敘部也發函說明,社論中所涉及的「職務」是指媒體公司發行人、社長、編輯、記者等職位,而不是公務員的本職,監察院明知其意,仍刻意曲解,完成彈劾。

接著監察院代理人解釋,臨時工雖不屬於任職但卻算兼職,且此案中的不能撰寫與職務相關社論不等於限制言論自由,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就是不能兼職,偶爾投稿沒有問題,但此案被彈劾人是匿名刊登,並且多年、持續、經常,才會有違法的問題;三度不配合監院調查,卻還說監察院曲解法令,實在可笑。

公懲會若認定全案有違失,可依《公懲法》對管中閔免職、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等處分,19日辯論終結後將於9月2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