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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評鑑新制門檻高 民團:應積極協助排除障礙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日舉行《法官法》新法施行一周年記者會。(記者袁世鋼/攝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日舉行《法官法》新法施行一周年記者會。(記者袁世鋼/攝影)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為監督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司法院「個案評鑑制度」執行九年後,《法官法》新制賦予人民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的權利,但實施一年來,人民提出的622件卻無任何案件能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新制有程序門檻過高、未聽取陳述等問題,並提出五大改善建議。

《法官法》新制授權人民可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法官或檢察官,但司改會分析新法過去一年來的施行成效發現,在評鑑委員會做成的249份評鑑結果中,竟無任何人民直接請求案能成立,其中有99%案件更未能進行實質審酌。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這樣的結果只有兩種可能原因,「不是法官、檢察官變好,就是評鑑制度失靈」。

至於未能進行「實質審酌」的原因,司改會指出,其中以「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及「顯無理由」為最多;對於事實或主張有待釐清、未盡具體或不符合請求評鑑的事由,從評鑑決議書也看不出是否依法積極給予人民補正的機會,更未見邀請人民到會陳述意見,甚至多以「已有不付評鑑」為由,認為無調查必要性。

反觀過去九年須由民間團體代人民請求評鑑的舊法時期,司改會收受民眾申訴案件後,會先組成律師團調查、過濾,再正式向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法官、檢察官評鑑的實質審酌率分別有5.1%、7.3%,請求成立率也有34.8%、35.4%;新法實施後的評鑑似乎更嚴格,使絕大部分的案件皆無法實質審酌受評鑑人有無違失行為。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強調,在新制下,人民直接提出請求評鑑的最大困難在於「書狀」程序門檻,但評鑑制度是公益性的防腐機制,既無法維護當事人權益,也無法改變原案件結果,因此評鑑委員會有義務協助人民排除請求評鑑的障礙,而非一概認定為「濫訴」;就連各級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評鑑委員會應積極釐清民眾為何感受司法不公。

司改會建議,評鑑委員會應積極聽取陳述及調查,減輕民眾難以提出書狀的實際障礙,並主動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弱勢族群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直接面臨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的人,都可請求個案評鑑,並修法採行「雙軌制」,讓民間團體也可請求個案評鑑。

司法院:現採「雙軌申請制」

對此,司法院回應,司法院已將法官開庭態度作為改進重點,依據去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各法院法官的開庭態度確有明顯改善;根據統計,民眾多是以不得聲請評鑑的「法律見解」來聲請評鑑,因此無法成案。人民目前除了可以委任律師提供協助外,律師公會也可以申請法官評鑑,故現制即已採行「雙軌申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