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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修定 被害人得閱覽評議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案,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並規範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過去法院的評議過程,如法官們在討論過程中的攻防、不同法官對量刑的考量,以及是否有少數意見,受限於《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的評議秘密原則,不對外公開。這次修正第106條,賦予了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判決確定後聲請閱覽的權利。

提案的立委翁曉玲表示,鑒於處以死刑判決的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也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故此類判決的評議內容至關重要,但依現行機關檔案保存的規定,評議簿僅需保存10年,導致已經判處死刑的個案,恐因評議簿滅失而無法確認是否經一致決,使其得逃脫死刑的執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正當審判程序,她提出修法版本,增訂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的規定。

立委翁曉玲(圖)提出修法版本,增訂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立委翁曉玲(圖)提出修法版本,增訂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記者宋碧龍/攝影)

委員會討論時,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提出修正動議,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定義何謂「被害人」。在場朝野立委與司法院官員討論後,通過吳宗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讀通過的《法院組織法》規定,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所謂的被害人,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2款的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3款的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此外,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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