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舊版周報

失業率

劉鶯釧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人力是生產的主要投入要素。要從正面知道人力資源的運用程度,或從負面了解人力市場供需失調問題,都需要失業率這項統計指標。


● 計算公式

失業率=(失業人口/勞動力)×100﹪

這是國際標準的失業率衡量公式,即指失業人口佔勞動力的比率;其中,勞動力是就業人口與失業人口的加總。以台灣而言,所有滿15歲的民間人口(即排除現役軍人與監管人口)可二分為勞動力與非勞動力。在調查資料標準週內,凡從事任何有酬工作、或無酬家屬工作至少15小時,就是勞動力中的就業人口;相對地,如果一個人可以馬上工作又找不到工作,但仍有求職行為(包括請親友介紹、應徵、求職登記等),就是勞動力中的失業人口。簡言之,失業者的界定必須同時具備「沒有工作、可以馬上工作以及正在找工作」三個要件。因此,不滿意現職而騎驢找馬的求職者,並非失業者;而一位被解僱而失業的勞工,在景氣低迷期間,因持續一段時間找不到工作而受打擊,以致不再找工作,就成了所謂的「怯志勞工」;由於他們不滿足「正在找工作」的要件,就由原先的失業人口身分變成非勞動力了。這兩種人都不在失業人口之列。


● 調查統計

為了政策及時性需要,失業率未採用耗時的全國普查,而是藉由具代表性全國抽樣調查,進一步推估出來的。目前台灣失業率統計是由行政院主計處每月一次的「人力資源調查」,以各月含十五日之一週為「資料標準週」,含蓋各縣市的普通住戶及共同事業戶,派員實地訪問戶內年滿15歲之民間人口而得。調查樣本由全國戶籍分層抽樣,總抽出率千分之3.1,樣本戶約2萬戶,這些戶數包括年滿15歲的人口約6萬人。

一般民間調查機構偶會從事失業調查,他們常以簡單的電話訪問,調查數千位甚至只有數百位對象,且常限於特定的族群。這樣的統計結果,通常缺乏嚴謹的定義,適用範圍也可能只在特定對象,難以一般化,也較缺乏準確性。


● 長期趨勢

綜觀台灣過去二十年的各年總失業率,除了1982-86年受景氣影響而有較高水準外,1995年之前大約都在2%上下波動。近年的高失業率始自1996年的大幅跳升,其後稍有提高,至2000年幾達3%(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