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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購遲出貨 消基會:可求加倍還訂金

【記者陳瑋臻/台北報導】消基會24日表示,預購商品沒有照預定時間交貨,而責任又可歸責於業者事由的話,消費者不僅可以解除契約,還可依法要求受有訂金的業者加倍返還訂金。

消基會於24日召開「預購規則業者說了算,消費者等到地老天荒?」記者會,與會中一位王先生表示,他6日在台北一場攝影器材展中付了新台幣1,000元訂金,向經銷商預購一台新型相機,而據業者告知,15日可以取貨,最慢不會超過2、3天,然而經過了10天新相機還是沒有拿到。

消基會在檢視消費者提供的單據時,發現單據上除了沒有註明「領貨日期」外,單據上針對預購、領貨或其他相關的權利義務,也完全沒有說明,這也成為業者規避責任的漏洞,一但發生上述的遲未出貨,將造成消費者要求損害賠償時舉證上的困難。

消基會並發現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3大電信業者推出的iphone 4預購活動,也都沒告知消費者交貨日期及出貨數量,其中中華電信11月還大打廣告宣稱全面開賣,但至今消費者也還未取到貨。

對此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業者的預購活動內容,包含出貨時間與執行情況不同,恐構成廣告不實的嫌疑,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得限期令該業者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若逾期仍未改正,則可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另外,若展開預購的業者未於約定交貨期限交貨,消費者可依民法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限期出貨,如業者沒在期限內履行時,可解除其契約,若契約不能履行的責任是因為業者的話,還可以用民法249條要求業者加倍返還訂金。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業者推出「預購」活動時,應抱持理性的態度,千萬不要一時衝動就支付訂金,因為誰也無法預料該業者會不會哪天就無預警歇業了,萬一果真如此,消費者將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

有鑑於所謂的「預購」促銷活動日益興盛,但現階段的狀況就是遊戲規則業者說了算,因此也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擬相關的管理規範,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