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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五法之反酷刑罪立法

編者按: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台灣立委及人權團體、律師等學者專家組成「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欲積極促成「國際人權五法」的立法及修法。國際人權五法,包括3項制訂及2項修訂,即制定「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治仇恨罪條例」、「難民法」,以及修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和「入出國及移民法」。

⊙洪士淵律師

什麼是酷刑?

「crime of torture」中文翻譯為「酷刑罪」,是國際法中的重大犯罪。酷刑是指國家公務員所實施的身體或精神凌虐,目的是為套取情報或自白,或者處罰、恐嚇、威脅他人,因此與一般人印象中「刑求」的意義比較接近。但是酷刑罪並不包含依法律程序定罪後,刑事處罰所帶來的苦痛與惡害,是否使用肉刑甚至於死刑,不在酷刑罪的討論之列。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日內瓦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明確宣示禁止酷刑,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反酷刑公約」)於1987年正式生效。酷刑罪的規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制國家公權力的濫用。

在台灣戒嚴時期,警備總部以肅清匪諜之名,對無辜平民拘捕、刑求、折磨致死的諸多案例,是台灣社會難以癒合的傷痛。而在中國,數以千萬計的法輪功修煉者,正在勞教所、精神病院、監獄承受毒打、電擊、強暴、注射毒物等罄竹難書的酷刑,只因堅持真善忍的信仰。

酷刑之所以為全世界所反對,在於這是一種違反人性、殘虐的暴力行為,若是經過公權力有系統的、規模的實施,所造成的危害更是難以估計。

反酷刑公約第二條明定:「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無論是以國家安全、社會秩序、集體利益作藉口,目的正當不能使實施酷刑成為正當。

酷刑的幕後主導者通常是政府當局或當權者,直接實施酷刑的公務員(包含受託執行的民間人員),例如職司逮捕、訊問、關押的執法人員、醫療人員、監所人員、軍事人員,可能以遵照上級命令作為脫罪理由。然而反酷刑公約第二條第二項明定:「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預先摒除了此種抗辯。

反酷刑公約發展至今,目前在習慣國際法上已肯定酷刑罪應適用「普遍管轄原則」,也就是說,無論是在戰時或平時、任何國家、任何人,不論犯人或被害人的國籍、犯罪發生地,締約國家均有義務調查追訴其罪行,並且這種罪行被視為「可引渡罪行」。締約國並應對其法律體制內的酷刑受害者賠償、對相關人員施加反酷刑罪的教育訓練,並禁止使用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作為證據。

酷刑罪的立法必要

台灣雖然並未簽署「聯合國反酷刑公約」,但依據政府去年已經批准實施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6條(生命權)、第7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第8條(奴隸與強制勞動)、第9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等規定,我國都應與國際接軌,依據反酷刑公約之精神及各國相關的立法例制訂相應的國內法,定義酷刑罪的要件。涉犯酷刑罪者,不論其國籍與犯罪行為地,均依法逮捕審判,或將其引渡受審。同時對公務員進行反酷刑罪之教育訓練與宣導、禁止使用酷刑所得到的證據、提供酷刑被害者民事賠償與治療復歸,應為政府在促進人權方面的優先努力目標。(連署支持〈國際人權五法〉立法提案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2270156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