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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累犯週五出籠 配套措施呢?

⊙李秀妃(台東大學特教系助理教授)

一名被精神科醫師及專家鑑定為典型「固定型戀童症」、屬於再犯性高的性侵要犯,預定本月10日(週五)刑滿出獄,這名性侵犯在與專家訪談過程中,也坦承對不會再犯「缺乏信心」,法務部至今尚未有完整的配套措施。週五之後,人民,尤其是孩童是否只有「挫勒等」?本文希望藉由此事件介紹美國有關性侵害孩童犯的二個重要法案──「潔西卡法案」和「梅根法案」,喚起民眾對保護兒童的共識,呼應台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加重兒童性侵害罰則的提案。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曾經犯下兩起性侵女童案的許榮洲,即將出獄。1997年,許嫌擔任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一兵,在台中某保齡球館,將一名6歲女童抱至廁所性侵,當場被以現行犯逮捕,審判後遭判決8年6個月,但是服刑4年後,許嫌於2001年10月份就假釋出獄。2003年,許嫌還在假釋期間,卻又犯下重大性侵案,在桃園縣大園誘騙了兩名5歲女童,還將兩童搭客運帶到台中,性侵兩童,經人發現報案被捕,再度入獄。由於許嫌這次出獄,屬於服刑期滿,依法出獄後不必再戴電子腳鐐,如何監控防治,再度引發社會憂心。

根據勵馨文教基金會的統計推估每年性侵害的人數約有34,300人,其中兒童就有19,208人。每天有52名兒童被性侵害;亦即每27分鐘可能就有一個孩子遭受性侵。兒童性侵犯乃指性侵14歲以下尚未發育完全之兒童的加害者。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數據顯示,雖兒童受害者占總被害人數統計的百分比未有明顯變化,但受害人數卻逐年增加(參考表一)。

(表一)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數統計表

連續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9成5,尤其性侵兒童的性犯罪者通常難以根治,隨著年齡增加,他們會越來越無法克制的犯案,因此我們需要法律對兒童的保護。檢視歐美先進國家對兒童的保護,台灣的法律也該學習修正,加重對未成年兒童性侵的刑責,並做好性侵犯出獄後的監控措施,確實保護兒童人權,因為法律對兒童性侵犯的寬容,將導致更多無辜的孩子受害,許嫌就是一例,又是法律輕判的案例。

他性侵一位6歲女童才被判8年6個月,但是服刑4年後,就可假釋;荒誕的是於假釋期間,他還變本加厲性侵兩位5歲女童,受害者加倍,年齡層也下降。2003年再度犯案,2010年9月10日即將服刑期滿出獄,算一算,第二次於假釋期間的累犯也差不多7年多的刑期,假釋期間不知悔改的再犯、加倍傷害兩位女童,年齡層也降低,法官並未給予更嚴厲的刑責,真不知道法官在想什麼?結果造成許嫌都來不及被心理輔導或精神治療成功有信心不會再犯,就要被放出來。又因為目前的法律只有對假釋的性侵犯強制配戴腳鐐,許嫌的出獄為台灣的社會無疑埋下一顆不定時炸彈。

美國的潔西卡法案(The Jessica Lunsford Act)最早由佛羅里達州於2005年完成立法,源自一個小女生被性侵累犯姦殺後所立。1991年有性侵前科的約翰成了潔西卡的老師,案發之後,惡狼再犯的問題,讓美國民眾忍無可忍,在潔西卡父親的鼓吹下,當年就通過了通稱「Jessica Law 潔西卡條款」的83法案,也就是性侵14歲以下孩童,就重判最少25年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也不能假釋、交保;前科犯必須終身配戴GPS監控裝置5年至終生、每半年回轄區派出所報到,更禁止接近學校公園2千呎(60公里)內。如此嚴峻的法條,2年內在美國的50個州裡,有42個州順利通過採用,主要觀點就是避免累犯接近孩童,一再犯下性侵罪,包括加州州長阿諾都全力推動這個法案。

另一個梅根法(Megan’s Law)也是美國對性侵害者的社區處遇,始於1994年7月,起因於新澤西州的7歲女童梅根(Megan Kanka),慘遭一名有兩次兒童性侵害前科鄰居誘入家中姦殺,但社區居民竟對此一無所知。梅根的父母於是發起一場草根性的運動,在短短86天內,推動州政府制定了社區通報法。該法後來發展成為聯邦法(Federal 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由柯林頓總統簽署),其基本內容為要求執法機關公開兒童性犯罪者的檔案和住處情況,並按危險程度分級,通告學校、社區和鄰里。其他各州以梅根法案為基本精神各自訂定不同細則,包括須公開之資訊內容。依據梅根法,性侵者資訊皆公開透明公布於政府或社區網站,也可刊登於報紙或是其他單行本小手冊,以及其他可資周知之工具,公告時間為至少10年,可及終身,某些州甚至將梅根法適用範圍擴及所有性侵犯。居民或兒童家長可藉由網路查詢居家附近之性侵犯,以保護自身及孩子的安全。所提供之性侵者資料包括:姓名、身高、體重、髮色、膚色、瞳孔顏色、現今居住地址、工作地點、犯案時間、是否假釋、被害人數、被害人類型、性犯罪紀錄。最近新法案甚至要求,只要嚴重性侵犯搬入社區,必須主動email給社區居民警示。

以前在蘇嘉全當內政部長任內也曾想推動台灣版的「梅根法案」,可惜最後卻因為人權議題而被取消。只是我們不禁要問,法律應該保障這種罪大惡極的兒童性侵犯,還是公眾安全?誰的人權重要?美國的案例是,人權團體先後在康乃迪州、阿拉斯加州控告州政府將性犯罪前科公布網站為違反美憲法的人身權利。兩起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皆敗訴,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裁示,該法保護公眾安全,而非持續懲罰犯罪人士,即使有損犯罪人士名譽,但不構成其自由權的剝奪。

真正重視人權的先進國家,為了保護兒童免於受到終身無法彌補之身心傷害,法律對性侵兒童者均施以重刑,甚至抱以「寧可從嚴,不可縱放」的心態立法,如公布性侵者資料以供大眾查閱的「梅根法」和以延長加害者服刑時間來減少未來可能之受害人數的「潔西卡法案」,這些都是以兒童為中心做出的指標性立法。反觀台灣,對加害者動輒輕判、假釋,屢屢造成更多無辜兒童因此受害。而受害的豈止只有兒童本身,他的家人、親人也不嚐備受煎熬?潔西卡條款宣示美國立法保護14歲以下兒童的決心時,而台灣還在吵是否7歲以下應該判加重強制性侵罪,是否突顯台灣司法對兒童的不友善和荒謬?難怪台灣的出生率節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