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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節回顧 2010年「經典」判決

【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回顧2010年俗稱「恐龍法官」的判決,從「襲胸10秒無罪」開始備受爭議,到高雄地院「未違反6歲女童意願輕判」引發白玫瑰大型運動後,婦運團體認為,法官缺乏性別教育,不了解女性社會處境,才是性侵案爭議判決的最大因素。

司法節前夕,立委黃淑英9日聯合婦權團體召開記者會,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說,恐龍法官常在「有沒有掙扎」、「事後有沒有求救」、「為何不逃」等評判被害人是否被性侵,顯示法官性別教育流於形式且不足。

去年4月台灣高院台中分院的案例,一女婿趁照顧重度精神障礙的岳母時性侵,高院法官與地院法官見解相同,認為女婿性侵是一時失慮,又是家中經濟支柱,受害人也已原諒,所以對被告減刑及緩刑,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林綠紅說,法官完全忽視「亂倫」、「受害者為精障者」等嚴重犯行。

林綠紅說,甚至檢察官與法官在面對同一證據往往有不同解讀,如去年11月量販店偷拍事件,檢察官說是拍到被害人的大腿內側,法官卻認為是被害人大腿的外側,她說法官、檢察官認定毫無標準,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也顯示司法體系應加速改進。

性侵事件頻傳,層出不窮,法院仍在用民國83年前的老舊定義,如強制、猥褻等定義,未能跟上時代的變化。另外法官就事實認定若有差異,推論的法條也會大大的不同;台灣女人連線律師李兆環昔日判決猥褻或強制,以被害者「抵死不從的抗拒行為」為界定,而今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為判決重點。

李兆環給法官「三不」忠告:不要高高在上,不要不食人間煙火,不要只看到當事人的懺悔,而輕忽被害人當初所承受的痛。

黃淑英呼籲,法務部未來應加強法官性別專業課程訓練、未來法官法修法過程中,應把法官對類似案件的法律見解,納入法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單一性別不可低於1/3、相關單位對於如「猥褻」等法律用詞定義,應隨時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