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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震東有可能是「受害人」而不是「嫌犯」(下)

⊙楊憲宏(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理事長)
事實上,中共公安辦所謂毒品案,最常用的手法是「栽贓」,不久之前,中國良心犯內蒙古的哈達在被關了15年後,出獄後仍被軟禁「黑監獄」,他的兒子威勒斯四處求救,中共公安就想用「毒品案栽贓」修理他,被威勒斯識破,堅持不碰中共公安戴手套拿著的一包冰毒,宣稱是「在威勒斯的家中搜查出來」。

中共公安問話內容,與「柯、房案」的「警方提供影片」中的完全一樣。威勒斯說:「他們就是要騙我的指紋,我堅持不碰」,才沒有被中共公安得逞。

另外一種手法是「釣魚」,故意利用所謂「友人」先提供毒品分享,再「好心」告訴你高幹子女都在用很安全,讓你以為你在中國享有「特權」,幻覺在北京「吸毒很安全」,最後再用「接獲密報」,公安破門而入。

這種手法現在被懷疑也用在海外,對付中國民運人士的第二代,想利用毒化他們的子女,來削弱這些人批判中共的力量。

柯震東與房祖名案情,非常的不單純,台灣檢警不能與中共公安狼群「起舞」,中共公安透過兩岸互助打擊犯罪所提供的資料,不能照單全收,必須辨明有無「栽贓釣魚」的可能,而所謂犯罪的證據,到底有沒有「證據能力」或「證據力」?

到目前為止,中共公安透過中共傳聲筒媒體所公開的所有資料,都不具「證據能力」,因為這都可能是「在非自由意志下的自白」,何況就是「自由意志下的自白」,也不能當成唯一證據,而所謂的驗尿,也有被「強迫或不知情餵毒」的可能,一樣不具備「證據能力」。

而頭髮的檢驗,留有長期殘毒的可能性,是比較有科學鑑識意義的調查,問題是仍無法排除栽贓釣魚的可能,如果是這些問題無法排除,不知道台灣檢警如何辦柯震東這個案子,如果中共公安有栽贓釣魚,那麼對於台灣檢警來說,中共公安等於是幕後更該被制裁的犯罪集團。

這次事件固然是柯震東的不幸,未來人生不再是光鮮亮麗,可是如果他回台灣之後,可以清楚地交代,自己若真的是接觸了大麻,過程狀況有無被設計,甚至被「栽贓釣魚」,結果就完全不一樣了。

而且現在有關成龍的兒子房祖名的部分,案情更加有政治內鬥的問題存在,成龍的政協委員身分,是上個朝代的權貴給的,現在那些權貴不是被整肅下獄,就是立案調查,而最近整風已掃向當年依附這些權貴而發達的商人及幫辦,成龍是不是也被視為「非我族類」?而害了他自己的兒子呢?

而當天中共公安查獲柯、房兩人,現場真的只有兩人嗎?有沒有人是被事後「請走」的?這都疑雲重重。柯震東有可能是被整成龍的「風吹沙」意外掃到。

不知道台灣檢警將如何辦柯震東的案子,真的不是法務部與檢察官說的那樣單純,而且現場與證據都不是台灣檢警所能直接掌握,單辨明中共公安所提資料的真實性,就大傷腦筋了,更嚴肅的說,柯震東有可能是「受害人」而不是「嫌犯」。

請問他回到台灣下飛機,在沒有可靠的證據下,可以上他手銬嗎?柯案的處理過程將考驗台灣的檢警,他們到底是台灣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守護者,還是已淪為中共獨裁專制、流氓政權的共犯。(全文完)(本專欄僅代表作者意見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