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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委會通過陸資投資許可辦法

【記者吳旻洲/綜合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9日審查《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8、9、11條,不過由於第8條的第2項規定,主要為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在沒有國安疑慮下放寬陸資投資限制,且投資製造業可比照外國人投資限制,而投資服務業則比照WTO待遇。但因兩岸服貿協議、示範區條例還未通過,因此經委會決議先刪除第8條第2項規定。

另外,因《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9、11條屬於強化把關陸資來台門檻,因此經委會審查後直接通過;未來待服貿生效、示範區條例通過後,經濟部再另行公告實施。

此外,為避免陸資企業惡意歇業,修法增訂陸資轉讓持股時,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將可不准轉讓。而針對現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的陸資企業,在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內,需將財報、股東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未來修正後將實收資本額修正為3,000萬元以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