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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電廠 電力顧及偏鄉及離島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電業法》若在立法院這會期通過,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成員黃聖峰表示,應該有利於公民電廠成立。公民電廠可以在地發電、在地用電,不過,如果電網不允許民間經營,一樣還是受制於國營事業。未來如果開放電業,是否能提供公民電廠協助、發展,還是要看配套措施。若還是獨厚財團,公民電廠可能到最後還是做不起來。

台灣山區原住民部落,有些因為台電沒有鋪設電網而供電不完整,黃聖峰說,這些地方早期平時可能用柴油發電機發電,近期則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原鄉或山區通常是小規模本身自用發電,沒有賣電問題,不會形成電業。人口比較密集的鄉鎮就可能發展出公民電廠,如中南部農田儲水種電,自用之外,也可供應給周邊鄉鎮,鄉鎮公民電廠可能是未來發展方向。

黃聖峰指出,公民電廠在地發電,少掉電力配輸,也就可減少電力耗損。除開電網部分,能自己發電自己賣電,對再生能源發展應該也很有幫助。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牧師歐蜜.偉浪表示,長期以來因為台電供輸太遠,颱風一來,部落很容易斷電,有時長達一、兩個禮拜沒電,對外求救或傳遞實況都有困難,如果有太陽能或風力發電就有補足作用,電業自由化也讓再生能源發揮更多功能包括安全、在地風災緊急應變、自給自足。

關於能源發展,歐蜜.偉浪希望能因地制宜,原住民各族群有其特色、制度,可以透過能源、文化、觀光結合在一起,改善山地鄉產業,吸引人才回籠,解決在地就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