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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三讀 增四大租稅優惠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了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未來金融機構併購不必再適用《企業併購法》,且享有免證券交易稅等四大優惠。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未來金融機構若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得免徵證交稅;若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的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的記存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此外,三讀條文也使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的對價,除了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的股份外,也可以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的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

金管會表示,過去若債權人包含存款人、債券持有人等,30天內對金融合併有異議,可能就要先停止,處理債權人權利後才能繼續。但修法後,只要併購者能夠提出清償方式、清償信託,確定能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就可繼續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