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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

買保險一定可以節稅嗎?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大雄的爸爸高齡70多歲了,有保險公司業務員上門拜訪,建議由大雄爸爸作為要保人,出錢購買六張保單,與保險公司簽訂養老契約,全部保險費合計新台幣(下同)1千2百萬元,約定由大雄等子女作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業務員說:這是死亡及生存之混合性保險契約,大雄爸爸一次給付保費後生效,未來可幫子女節省遺產稅。沒想到當大雄爸爸過世後,國稅局還是將該筆保費列入核課遺產稅,並認定子女有短報、漏報保險費的行為,依法課以一倍之罰鍰。大雄等子女不解,怎麼跟先前保險業務員說的不一樣?

答:雖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因此實務上,保險業務員多宣稱只要投保,即可達到節稅的效果。不過,其實還是要由國稅局最後認定該筆投保金額不列入遺產總額後,才能真正達到節稅的目的。

前述大雄爸爸的故事,是實務上曾發生的一則真實案例,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大雄等子女更因此一狀將國稅局告上法院。不過,法官表示:雖說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大雄爸爸作為要保人即已指定其子女等作為被保險人兼受益人,而大雄爸爸已過世,並未變更受益人,所以本案難僅以要保人有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就說這筆保費屬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法官還是認定:基於憲法上之平等主義,在稅法上應實施核實課稅原則,不只是形式上的公平,更應追求實質上的公平,因此應以納稅義務人真實的稅捐作為課稅基礎。

大雄爸爸在高齡達70多歲時所投保的保約,性質上應屬於保險法中所稱之年金、生存及死亡保險,其投保之原始動機,顯然是想把這筆原本該是遺產的現金1千2百萬元,變成為保險(費)給付,藉以規避遺產稅,因此判決大雄等子女敗訴。大雄等子女雖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後仍作成95年度判字第0094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

提醒您,近年來國稅局認定標準有越趨嚴格的跡象,想透過保險等方式合法節稅宜先詢問法律、會計等專職人員,切勿聽信業務員一面之詞,才能達到依法申報,合法節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