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高解釋,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而此前軍事檢察院針對郭伯雄案的表述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或調整提供幫助,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郭伯雄對涉嫌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顯然,雖然官方稱郭伯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卻沒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表述,即便這早已是公開的祕密。郭正剛那句「全軍一半是我家提拔的」就是佐證。這只能說明,當局並不想判處郭伯雄死刑立即執行。
然而,郭伯雄的罪惡之大又足夠判死刑的,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判其死緩,並任其二年後改判無期徒刑,也非當局所願,一個可行的選擇就是終身監禁。針對2015年出爐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汙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兩高最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毋庸置疑,郭伯雄就屬於此列。
對於如何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執行,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況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也就是說,郭伯雄很可能被判死緩的同時就被判終身監禁。他的唯一結局就是老死在監獄。
應該說,不殺郭伯雄但選擇將其終身監禁,是北京當局權衡各方後作出的決定。一則郭伯雄罪惡之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另一方面,殺了郭伯雄,對於軍隊穩定或會產生無法預估的後果,畢竟軍隊將領一半由其提拔上來的。而此時兩高推出新的司法解釋,應該就是在為郭伯雄的量刑做鋪墊,郭伯雄極有可能首個被判終身監禁的高官。因為截至目前,另外兩個備受關注的令計劃案、蘇榮案尚未進入起訴程序。至於開了先例的郭伯雄,自然也不會是最後一個適用於終身監禁刑罰的高官,後繼者正紛至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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