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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難獲「國家賠償」的根源在哪兒?(下)

⊙顏丹
自古以來,製造冤案的一個明顯動機就是判官出於私利、想要草草結案。在中國司法與執法都不受權力制衡與民眾監督的體制下,執法機關出於某種私利、想要草草了結一些「無頭案」,也並不意外。網路上一篇以〈聶樹斌慘被槍決中國當代十大冤案〉為題的文章指出,「濫用職權,編造偽證,刑訊逼供,陷害無辜」是執法者或為解決「燃眉之急」所採取的慣用伎倆。針對這種在地方部門或個別人員身上發生的違法、瀆職行為,如果在民眾中影響甚大、並且無辜者蒙冤的證據太明顯,那麼最終被「翻案」也並非不可能。「個案」之說向來就是中共「一黨」體制下,各級部門用來掩蓋執政汙點的最佳藉口。

然而,問題的關鍵則在於,中國的冤假錯案根本就不是以「個案」的形式予以呈現的。長久以來,冤案頻發旨在表明,執法機構本該尊重事實、力求真相,但卻幹起了偽造證據、栽贓陷害的勾當;司法機構本該遵循《憲法》、秉承公正,但卻公然違憲、徇私枉法。一旦這兩家與案件本身直接相關的權威機構不再以事實真相為依據,不再以法律精神為根本,而是充當起了政治集團的打手和奴僕,那麼對於「誰是作奸犯科者」,他們的頭腦中或早已先入為主的有了答案。

中共的宣傳部門限制「言論自由」時,網路「大V」們就成了「嫖娼者」,「轉發500條將獲刑」的惡法也隨即頒布;當政府工程因對環境造成汙染而引發民眾抗議時,人群以靜坐、請願等方式表達訴求,則會被視為是社會動亂的始作俑者;當地方政府對民眾上訪心生恐懼時,「聚眾鬧事」就成了抓捕上訪者的有力說詞。事實上,一切足以影響到中共執政合法性的訴求與行為都會被扣上「泄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等這類與事實不符的罪名,而被強行抓捕、關押的民眾也就這樣成了的犯罪分子。

若說上述這些人群直接觸碰到了中共政治集團的某種利益或權威,那麼根本無心政治的、以法輪功為代表的信仰人士,他們只因堅守道德與信仰而被投入監牢,甚至被強行活摘器官、被施以酷刑致死的狀況,則完全是一樁毫無道理的「千古奇冤」。害怕喪失權威的江澤民,僅出於個人嫉妒,就能一邊傾盡國家財力、成立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組織,一邊發動公、檢、法、司等全國的各級機構,製造著無數法輪功學員被暴力毆打、被酷刑致死的冤案,則足以說明,權力過於集中、甚至可被當權者用來發泄私憤的「一黨」獨裁體制,才是冤假錯案得以高發的根本肇因。

一旦政治上需要,一旦被獨裁者視為「敵人」,中國任何一個公民似乎都有可能成為蒙冤受害者。如此,中國的冤假錯案究有多少,的確很難得出明確的數字。若受冤者不計其數,且不知何時能昭雪,那麼獲賠也就難上加難了。(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