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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夫妻贈與 3千萬房地省稅900萬

【記者蕭軒 /台北報導】財政部3月初最新公告的解釋令,大幅放寬夫妻贈與規定,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前取得、上路後贈與,出售時可用舊制(土地增值免繳資本利得稅),即使是新制上路後取得,也可以最先實際取得價格為成本。試算夫妻贈與3千萬元房地,若日後原價出售,最多可省下900萬元稅金。

根據3月2日最新釋出財政部令,解決了夫妻贈與後出售適用新舊制與成本認定的問題。

假設夫或妻於2015年12月31日、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前,由他人手中購入不動產,房地合一後才進行配偶間贈與,其後再出售給他人。

首先,若「夫妻持有時間」合併計滿2年以上才出售,放寬後可適用舊制,即沒有房地合一稅,土地交易免繳資本利得稅。

其次,夫或妻以市價向第三人取得房地,之後夫妻間贈與或轉售,不必以土地公告價值當作成本,可用市價認列為原始取得成本,因而省下許多稅金。

業者試算夫妻贈與3千萬元房地,若日後原價出售,可省下400~900萬元稅金。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曾敬德表示,不少夫妻基於節稅規劃贈與房地,希望利用另一半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此次解釋清楚之後,夫妻贈與後轉售就不必擔心被課重稅。◇

在不考慮可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的前提下:

【試算狀況一】

2012年3月,夫以3千萬元買入土地;2016年土地公告現值1千萬元,同年3月贈與妻;2017年3月,妻以原價3千萬元轉售他人。

夫妻持有超過2年以上,直接適用舊制,土地免繳所得稅。若解釋前需課徵房地合一稅,持有逾2年未滿10年需繳20%稅額,約400萬元。(3,000萬元-1,000萬元)x20%=400萬元

【試算狀況二】

2016年3月,夫以3千萬買入土地,2016年土地公告現值1千萬元,同年4月贈與妻;2017年2月,妻以原價3千萬元轉售他人。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根據最新解釋,成本以取得市價認列,因此沒有獲利免繳稅。若解釋前按土地公告現值為成本課稅,1年內短期轉期出售需課徵45%,稅金高達900萬元。(3,000萬元-1,000萬元)*45%=9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