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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輕忽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依法可罰10~50萬

【記者莊麗存/新北報導】某美語補習班老師向雇主反映,於職場遭受同事多次強行擁抱、摸臀等性騷擾行為,但雇主卻未依法啟動調查程序,即以該名老師情緒不穩,認定性騷擾事件不存在,事後該名老師無法容忍雇主輕忽員工人格尊嚴,默許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於是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查後,認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完全未採取任何防治措施,對於釐清事件真相、糾正性騷擾行為、維護友善工作環境及防止性騷擾再次發生,皆無助益,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裁處雇主1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去年受理了19件雇主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的申訴案,其中有8件認定成立,總計開出120萬元的罰單。受處罰的事業單位中,有些是因為不諳法令規定,主觀認為非屬性騷擾事件就無需理會,但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認定雇主於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裁罰10~50萬元罰鍰。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過去認定成立的案件中,雇主常認為應先確認是否屬職場性騷擾行為後,才須展開調查、詢問、隔離及防治等措施,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在「知悉」員工遭遇職場性騷擾時,無論性騷擾事件真偽與否,皆必須立即啟動調查,以釐清事件真相,並以審慎態度採取相關措施。

勞工局舉例,訪談當事人與蒐集相關事證時,應避免雙方當事人接觸,並關懷申訴人感受,同時應對所有員工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等;此外,對於調查結果如認定性騷擾成立,雇主應對行為人加以適當懲處,並避免雙方當事人單獨於同一空間工作,以防止職場性騷擾事件再次發生。

勞工局提醒,為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目前針對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依法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勞工局目前訂有相關範例供事業單位參考,並公布在新北勞動雲網頁(網址:https://ilabor.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