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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即人禍的我見

文/陳淵燦
本(106)年10月13日《大紀元時報》「社會生活(A6)版」大標題報導:「國道近三年死亡車禍;追撞最多,撞護欄居次」一文中,提到:「國道事故肇事原因九成是人為因素,排行第二的撞護欄近三年有增加趨勢。」文中指出:2014~2016年間,國道死亡事故以追撞最多達66件,居排名第二的是撞護欄,共60件,分析是駕駛疲勞所致。

報導又說:高公局局長趙興華12月在立法院交委會上報告說國道事故肇事原因有九成是人為因素,包括未保持安全間距,變換車道方向不當,未注意前方車輛狀態等三大因素。另說明107年10月開始550c.c.重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在國3甲及台64線行駛,尚在研議中。

筆者認為,人總是很容易冒失而犯上錯誤的動物。例如最近我國軍艦與民船相撞出事而發生傷亡事故。試想船隻的速度那麼慢,行進中必定有觀測員還有雷達測距,應能知對方進行方向及速度,這種龐然大物,居然仍會在港內可以目視的短距離中相撞,豈不是太離譜而難以相信麼?飛機在所有交通工具中速度最快,但其失事,也屢有所聞。以上這些交通事故,除却機件故障之外,其分析人為疏失竟占九成,這不是印證了筆者武斷地認為人就是最容易犯錯誤的動物?證之歷史,會再重演,而此事中外各地,何處能例外?

當然專家們苦口婆心地建議,騎機車必須帶安全帽、上車開行前必須繫上安全帶可減少傷害,且也見諸法令違者處罰等而推行。但依然照錯不誤,不絕如縷。其中酒駕出事,更是令人深惡痛絕的行為。刑法上有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等警語,列為過失罪犯,豈不一再表明人是最容易犯錯失的動物?持有職業駕照的司機,在執行職務而對車上數十人生命一把抓時,依舊有犯業務上過失傷亡罪,此當以遊覽車或公車等大型車輛之出事,危害最大。

至於重型機車之上國道,公路警察既未能全程管控會否因競速而玩起颷車,徒增車禍?基於人為頗多錯失之高比率,對今後國道之亂象,筆者仍抱持悲觀態度。超速違規,雖會自動拍照處罰,然而依然誰怕誰?

前述車禍之九成是人為因素,一如上述成為「不可抗力」程度,那麼車禍即人禍,殆可斷言,您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