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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使用下水道 最高罰10萬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為了確保水域水質安全,立委洪宗熠提《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將汙水排洩於下水道,或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者,將處罰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違者將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洪宗熠表示,《下水道法》自1984年提出後,至今沒有修改過相關罰則,為確保水域水質安全,參酌《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後,認為提高罰鍰能夠有效嚇阻違法情事。

提案指出,下水道用戶若不依規定期限將家庭汙水及事業廢水等,排洩於下水道、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下水道、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或檢驗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但內政部認為,主要裁罰對象為一般家戶,若依照提案罰金,對一般家戶金額過高。經協商,初審通過條文改為,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全案經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