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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爭議 私校協進會:不尊重大學自主

【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不斷,教育部最終做出不聘任的決議,要求回到推薦資格初審階段。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29日發聲明表示,對於教育部就台大校長遴選案未能依法行政、不尊重大學自主的舉措,實難認同。

聲明提到,大學自治是《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核心價值,公私立大學校長的遴選,則是《大學法》第9條明白揭示的大學自治事項。教育部依據該條第3項制定有《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台灣大學據以訂定其《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因此,教育部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事項的監督,必須依據前述法令規定為之,否則就是違法、違憲,不是民主法治社會應有的亂象。

前述教育部和台大訂定的大學長遴選規範,均明確指出校長候選人資格之審核及最後人選之決定,屬於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任務,教育部的職責則是就遴選委員會選定的人選完成「聘任」程序,這也是《大學法》第9條第1項界定的大學自治重要內涵之一。

此外,聲明還提到,教育部對大學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大學自治原則,此乃大法官釋字第380號、第450號等解釋一再揭櫫的憲政法治意旨。有關台大校長候選人資格及特定遴選委員應否迴避的爭議,業經合法組成且包括3位教育部指派代表在內的遴選委員會多次開會討論審議,確認沒有疑義。類似涉及學術自由的專業決定,除非有明顯之重大違法情事,否則連司法機關都必須選擇尊重,不得任意推翻,遑論職司大學監督的行政機關。

不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說,管中閔未來也是可以成為校長的候選人,但有適法上問題,因為管中閔在赴中國大陸等部分,的確有違反相關規定,當然作為校長候選人的適法性是有疑義,而這些問題是沒有辦法補正的,因此管中閔沒有辦法參與未來的校長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