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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掏空大同案 董座林蔚山判8年定讞

【記者莊麗存/綜合報導】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涉掏空大同公司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處林蔚山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並追徵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3億5千多萬元;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蔚山須入獄,最高院今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林蔚山被控19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通達發生虧損,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涉嫌違法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通達,讓大同損失逾13億元。一審被依《證交法》判刑4年6月;二審改用證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

更一審認定,林蔚山投資通達公司虧損,為避免連帶保證責任,挪用公款造成大同公司損失,使得通達公司獲利,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以上,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重判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沒收不法所得13.5億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