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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爾併新思TDDI 投審會:未涉臺分公司

【記者徐翠玲/臺北報導】針對中國韋爾半導體購併美商新思國際的亞洲TDDI業務,經濟部投審會官員11日表示,新思把部分業務及部門賣給韋爾,並未涉及股權交易,不會歸為陸資,且根據新思的說法,這次的交易也不包括臺灣的部門,臺灣分公司還是由新思掌控。

韋爾透過境外基金,購併新思國際(Synaptics)觸控驅動整合晶片(TDDI)業務。新思在臺灣設分公司研發TDDI技術,也獲得政府上億補助。投審會官員指出,根據新思的說法,新思把部分業務與部門賣給韋爾,新思臺灣分公司沒有被切割、韋爾沒有介入,還是由新思掌控,且這項交易並未涉及股權交易。

投審會官員解釋,假設韋爾購買新思的股權超過30%,新思就可能被認定是陸資,它在臺灣的分公司當然就會變成陸資,可是目前看到的交易情形,新思賣的比較像是資產部門,員工也會一併移轉,不過,新思股權沒有變動。

投審會官員指出,新思切割TDDI部門賣給韋爾,臺灣分公司雖有做TDDI技術開發,但新思說明指出,TDDI有高階、低階技術,他們賣的是低階部分,新思本身還保留TDDI技術,而且這次的交易並沒有包括臺灣的部門。

至於新思出售智慧財產權,會不會形成漏洞?投審會官員說,智財權部分,因為新思是美商,可能要回歸到美國。新思臺灣員工開發的TDDI專利,智財權是美方的,不是臺灣的,屬於美國技術管制問題。

投審會官員進一步表示,目前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未來將把臺灣的公司販賣技術給陸資納入管理,會當成技術合作要求事先提出申請。不過,這項辦法只針對臺灣、臺商,新思因為是美商,不是規範對象。

此外,也已預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相關解釋令修正草案,在第4條擴大投資定義,納入併購行為,包括陸資如果透過海外併購,購得外資在台灣的部門,雖不涉及股權,還是要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