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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製槍未遂 律師:犯罪地不罰我國無權審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士林地方法院14日二度開庭審理孫安佐在美製造槍枝未遂案,孫安佐仍否認涉犯製造手槍未遂罪。他的辯護律師丁榮聰表示,美國憲法保障人民可持有槍枝,且非為販售目的而致槍自用並不需要申請許可,檢方起訴顯有違誤。但檢方認為,美國憲法並不保障非美國人。

丁榮聰辯稱,孫安佐到美國時年僅17歲,獨自在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求學,且因因其寄宿家庭並沒有爸爸,無法給予孫安佐妥善照顧,也與他的期待有落差,才會為了興趣、收藏而於空閒時上網購買手槍零件;而他的母親狄鶯事後也很後悔「寄宿家庭所託非人」。

丁榮聰主張,孫安佐購買的槍枝零件是不同廠牌,且要組裝出一把可使用的手槍,需要機械加工專業技術與設備,但孫安佐自始至終沒有這個能力;何況美國法律對「製造」及「組裝」有不同的認定,而依我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規定,只處罰「製造」,故檢方不應把孫安佐異想天開的「組裝」依「製造」槍枝未遂起訴。

再者,丁榮聰認為,由於案件發生地在美國,而美國憲法明文保障「人民擁槍權」,且根據美國菸酒槍砲及爆裂物管理局網站指出,製槍「販售」才需要執照,個人製槍自用並不需要申請許可,因此非為販賣目的而組裝槍械在美國並不違法;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也規定,「犯罪地不罰之行為,我國無審判權」。

不過,檢方表示,現今網路確實存在製槍、製毒等教學資訊,因此不能認定孫安佐一定沒有能力製槍;而美國警方也認定孫安佐持有的零件能組裝出「可操作」槍枝。檢方強調,孫安佐的行為已是製造槍枝的前置作業,但因美國未提供槍枝組成後的殺傷力測試報告,才會以對孫安佐比較有利的「未遂」罪來起訴。

檢方也反駁,美國憲法只保障美國人民,不保障非美國人,所以孫安佐在美國才會以「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法持有彈藥罪」被起訴。檢方強調,罪刑名稱在各國用字不同,應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受罰,而不是去找美國有沒有「這條罪」;且美國起訴孫安佐持有槍枝、恐嚇等罪,等同持有犯罪工具,後來是因認罪協商才撤回部分告訴。

法官庭末諭知全案於11月4日再開庭續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