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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消防設備人員法」 暫行人員納入管理

【記者李怡欣、袁世鋼/臺北報導】行政院院會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除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包括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或受聘於公司等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應檢修之場所等,均可執業。此外,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業;但執業的區域則無限制,只要加入任一區域的公會後,即可於全國各地執業。

由於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故草案也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2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上拍板通過並裁示,本案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制度與管理規範,以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與人民權益,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