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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應放寬通訊(遠距)心理諮商限制

【記者徐乃義 /桃園報導】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21-06-28已完成提案,2021-06-29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現仍在附議階段,該會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指出,衛福部於108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81671409號函頒「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在案,並於109年7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4405號公告修正規定。上述「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屬本案重要法規,以下稱「參考原則」;另「通訊心理諮商」以「遠距諮商」代稱之,以利大眾理解。

根據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諮商全聯會)統計,全國超過5萬名民眾(以下指稱均包含學生)因疫情升溫而被迫中斷心理諮商,其中包含自殺高危機學生、心理創傷與既有各式議題之民眾等,分佈在校園、社福機構、社區心理諮商所/治療所當中,尚不包括疫情間心理壓力大須尋求心理諮商者。然而,臺灣共有123間心理諮商所、81間心理治療所,但實際獲衛生局核准可執行遠距諮商的場所,兩者皆不到1成。

該會認為其中面臨的難題如下:全國三萬名學生心理諮商被迫中斷--全國學生心理諮商均因疫情停止面談,電話關懷與輔導無法取代心理諮商之效果。除了因法規規範遠距諮商只能服務18歲以上之民眾,即便大專校院也僅極少數獲准通過,罔顧廣大兒少與學生之身心健康。

一國多制的通訊心理諮商審查標準,致使難以申請通過--衛福部將遠距諮商的審核權力下放給地方衛生局,實務上產生的問題是各地標準不一,包含認定年齡(中央僅訂18歲、北中兩市為20歲)、初診適用性(中央可、北市不可)以及對於資安審查多有顧慮。

缺乏彈性的執業場所限制--因《心理師法》第10條要求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在疫情嚴峻的情況下,即便已成功申請遠距諮商的單位,心理師們仍要冒著染疫風險前往執業所提供民眾服務,而忽略遠距諮商的特性與效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出,其他尚包括核准作業參考原則之法源依據、指定轉介單位…等諸多與實務脫節問題,有損民眾權益,待進一步研商,據上提出以下訴求:

疫情期間即刻實施遠距諮商免申請作業,統一經由地方公會造冊函報地方衛生局備查即可。讓未滿18歲兒少在有監護人同意下,亦可接受遠距諮商服務,且不應排除初次晤談,疫情期間心理師因應防疫政策,可不限於執業場所持續提供民眾遠距諮商服務。

疫情過後衛福部應主動邀集各縣市衛生局與諮商專業團體重新研商部訂參考原則之適切性。

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此舉利益與影響包括,因應疫情,遠距諮商採免申請作業由公會統一造冊函報地方衛生局備查,即可讓心理諮商回歸服務量能,安頓民眾心理健康與生命安全。更重要的是,讓因疫情被迫中斷的民眾權益得到保障,以及因疫情而需要心理諮商服務的民眾,容易取得專業服務,有效緩解疫情期間之情緒壓力,預防家暴、自殺、藥酒癮等危機發生。

放寬遠距諮商服務的年齡與初次晤談之限制,不僅能照顧全國兒少學生之心理健康,更能使失學、體制外求學及使用校外心理諮商服務的兒少,甚至廣大民眾均可因此受惠。

疫情當前,准許執行遠距諮商的心理師不限於執業場所提供服務,有利於防疫政策落實外,亦可保障廣大民眾、心理師、心理師家人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