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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行為不檢 教部一年內訂條文

【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因應大法官702號解釋,教育部將於1年內將檢討「教師法」中,明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情況。

27日大法官702號釋憲指出,已聘任的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與憲法不相抵觸,但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大法官決議,「此項規定」一年失效。

教育部也指出,如果教師有性侵害、重大性騷擾行為,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仍適用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規定。

聲請釋憲為一公立高中已婚教師,於98年7月間在校暑期營隊活動擔任輔導員,被檢舉於活動期間對服務學員發生疑似違反其意願之性行為。學校調查後屬實,決定自99學年度起不予續聘;教育部亦核准該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