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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罪監護無上限、假釋中監護無共識 保留黨團協商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鐵警李承翰2019年遭刺殺殉職,凶嫌鄭男一審因精障獲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最長的5年,法務部當時即提出《刑法》第87條修正案,增訂每次可聲請延長3年,且不限次數。立法院29日審查後,針對監護期無上限、假釋中是否可聲請監護未達共識,將保留至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9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刑法》第87條及第98條關於「監護處分」的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本規定,精障犯罪者若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疑慮時,可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監護五年以下;檢察官若認有必要,得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3年以下,滿10年者應每9個月評估一次。

但司法院認為,政院版草案對於延長監護處分沒有次數限制,也未規定最長執行期間,恐讓處分人有受長期甚至終身監護的可能,有違《憲法》比例原則疑慮。此外,對於刑後執行監護的部分,草案欠缺「假釋中」可施以監護的相關規定,恐因受刑人在假釋出監期間無法及時治療和監督保護,造成社會安全網漏洞。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表示,在執行或延長監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執行的必要;若延長達10年者,應每9個月評估一次,採取法官保留原則,並非毫無限制。至於假釋中是否能施以監護,他強調,人犯一定是經過縝密的判斷才能假釋,若改成執行監護處分就無法撤銷假釋,對受處分人的約束反而變小,因為假釋中的人最害怕假釋被撤銷。

由於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對上述條文無法取得共識,召委黃世杰宣布將此兩項爭議點保留,日後交由黨團協商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