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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4歲以上搭大型車須繫安全帶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大貨車過彎常因視線死角與內輪差,發生機車騎士捲入車底傷亡事故,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應裝設「防止捲入裝置」,違者最高可罰新臺幣2萬4千元;另要求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必須繫安全帶,違者最高罰駕駛人6千元。

三讀條文規定,大貨車、大客車除了原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器系統之外,新加入「防止捲入裝置」,三項都必須裝設,否則依法最高可處2萬4千元。

若裝上述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行車前未改善仍繼續行車,可處9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未依照規定保留行車資料可處9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至於防捲入裝置之規格、種類,以及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另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規範客運車駕駛並列的前排座位、前後車門及安全門後第一排座位、最後一排座位,須強制繫上安全帶,有鑑於過去大客車發生意外時,部分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被拋出車外導致傷亡,包含蝶戀花事故、蘇花公路遊覽車撞山壁等,本次也因應修法。

三讀修正條文規定,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2千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