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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罪監護處分應兼顧人權 民團反對倉促修法

【記者吳旻洲、袁世鋼/臺北報導】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法務部、司法院提出「監護處分」相關修法草案,但在立法院委員會中卻未有共識,因此將於臨時會中排審。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11日呼籲,相關修法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要求,也應強化司法精神醫院配套措施,並盡速修正《精神衛生法》。

依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的修法草案,監護期滿得不限次數聲請延長;人權會認為,恐使精神障礙觸法者遭受長期或終身監護,因此建議監護期間應明定延長上限,以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保障人權的精神。

至於經醫師評估非監護處分醫療所能矯治的極少數個案,應由相關機關參研先進國家做法,設計符合我國的特殊處遇措施。

監護處分無期間上限 民團質疑恐有違憲疑慮

精神障礙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立法院臨時會預計處理攸關「監護處分」的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民間團體呼籲,此案應兼顧人權與社會安全,不宜倉促處理,更不該讓監護處分無期間上限。

現行《刑法》規定的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但在「鐵路殺警案」發生後,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而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相關配套法案,已排入臨時會的討論議案中。

對此,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與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邱顯智於1月11日共同召開記者會,發起民間連署,反對在臨時會倉促修法。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主任廖福源表示,這次攸關監護處分的修法其實觸及約三百人,因精神疾病觸法者,不只是精神疾病困難,很多是反映在國家、政府長期罔顧精神障礙家庭,花費的經費也不成比例,長期沒有受到政府照顧才導致悲劇,修法應全面性看待,而非倉促過關。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林俊儒說,此次修法有兩點疑慮:第一、在監護處分期間,是否從現行5年延長至可能無限期,可能有違憲疑慮;其次,本次打算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希望做社會復歸,但機制是換湯不換藥,只有兩個月轉銜會議並不理想,必須審慎修法。

王婉諭則認為,社會事件發生,大家都不想看到這樣的悲劇,但卻一直罔顧精障者家屬的需求,修法要有幫助而不是像這次無效的修法;刪除監護處分上限,既違反人權,也無法幫助實際狀況,甚至可能因為無上限,讓精障者不承認自己需要協助,無法發揮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