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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雙重國籍國民可任公職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為了讓公務體系用人更為彈性,吸納更多人才,立法院會5月1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案,放寬臺灣國民具雙重國籍者,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規定,並以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0月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當時銓敘部長周志宏列席報告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等。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原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本次修法增訂但書,若上述雙重國籍者,是因為他國法律以致無法放棄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於到職前已辦理放棄外國籍,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不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

本次修法也新增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的限制;同時,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修正為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三讀完成後,立委李德維發言表示,期許通過修法後,公務人員能更勇於任事,為國家人民服務。

地制法三讀 配偶不得代理行政首長職務

同日,《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也三讀通過,明定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不得代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另外,為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該法第57條條文也修正,山地鄉鄉長如果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受派任的代理人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

對此,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解決實務上代理人資格爭議,將有助於促進地方廉能治理,符合社會各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