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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保證金恐損弱勢者參政權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憲法》第17條雖保障人民參政權,但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參選今年的直轄市長選舉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50萬元,恐剝奪經濟弱勢者的參政權。監察委員紀惠容質疑,保證金數額的訂定標準及審議機制不明,因此申請自動調查。

紀惠容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則明定「本法第32條所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

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年5月20日舉行的委員會議中,審議通過年底九合一大選的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為150萬元、直轄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為20萬元、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為12萬元。有民眾擔憂,無財力者恐因付不出保證金而無法登記參選,損及《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紀惠容質疑,究竟中選會審議通過的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訂定標準及審議機制為何、有無適時檢討調整、如何保障經濟弱勢者參政權益、是否有相關協處措施、行政院有無善盡監督處理之責,相關疑義均有調查了解的必要,因此申請自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