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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加強天然氣接收港安全維護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因考量天然氣接收港為國家重要關鍵基礎設施,為使該類設施安全維護管理之公權力行使有其法源依據,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增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使港區管理適用《商港法》規定有關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污染防治等規定,並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有關準用違反《商港法》相關規定之罰則。

三讀條文規定,國營事業有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規定。

此外,三讀條文規範,國營事業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區域,由國營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區域內,需要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治安秩序維護及違反《商港法》事項,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