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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不到機票旅程告吹 民眾要旅行社賠償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民眾日前參加旅行社的澎湖花火節3日遊,出發前10天卻因無機票被迫取消,儘管已退還訂金,但民眾認為還要付損害賠償金,消基會14日表示,據現有定型化契約,出發前10天取消行程應賠償三成費用,但此案比較特殊,若業者已充分告知消費者,並獲得消費者同意,要求損害賠償較為困難。

有民眾向媒體控訴,一行人在3月中旬,向旅行社預定澎湖花火節3日行程,8人旅費共10萬元,當日已交付訂金每人新臺幣3千元,卻在出發前10天被告知「搶不到機票」,要改坐船或延後1天出發且晚去早回,被迫取消後,雖有退還訂金,但民眾主張,旅行社應該還要再賠償8人共3萬元,並向消基會投訴。

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表示,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收取訂金後,就有義務讓消費者能成行,完成整個旅遊行程,若是因為訂不到機票等因素無法成行時,可歸責業者因素造成契約不履行,依規定,就是要退回訂金,並依照通知的日期給予消費者賠償,這個案子是10天前通知,依照規定應賠償30%旅行費用。

不過這起案例是比較特殊一些,吳榮達表示,因是離島旺季的行程,可以想見機票難以取得,業者若有提前告知,因無法取得機票因素,造成契約終止或解除,並提前通知旅客的話,就不應該歸責於業者,消費者也有了解及同意的話,後續要請求損害賠償就有它的困難度存在。

對於這起旅遊糾紛事件,吳榮達提醒兩點,首先,消費者即便是繳交訂金安排離島熱門景點行程時,若業者已充分告知,可能會因機票等原因無法成行,就會做契約解除與中止,消費者也同意的話,要請求賠償機會較小;業者若要訂定這樣的保留條款,內容一定要清清楚楚,最好有做文字說明,詳實與消費者溝通,避免雙方爭議。

第二是業者應在適當日期通知。吳榮達表示,若因機票因素無法成行,業者應該要提前通知,像是行程前1天才告知的話就非常不合理,不過這起案例提早10天通知消費者還算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