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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案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針對翁茂鍾、王嘉賓、蔡漢凱炒作應華公司股票,經臺中高分院改判翁等3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減為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至于操縱股價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一案。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該案審判違背法令,並有統一法律適用之必要,2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本案緣於,2005年時,翁茂鍾為出脫佳和公司、怡華公司、怡晉公司、佳園公司所持有的應華公司股票,便與特助暨怡晉公司董事王嘉賓、麗天公司董事長蔡漢凱約定由翁指派王為與蔡聯絡窗口,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並約定以每股29元為出售底價,2005年8月18日至10月31日共出售 3023 仟股。

蔡依合約,透過王向翁請款,翁指示由佳和集團旗下關係企業公司依各該公司之資金狀況,統籌協調支付予蔡,由蔡以麗天公司名義,開立內容不實之「顧問費」名義發票,交由佳和集團旗下各公司,共計支付 875 萬 4403 元之佣金報酬予蔡。 

經調查局移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翁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股價及商業會計法的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罪間具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之操縱股價罪,提起公訴。

最高檢解釋提出非常上訴的理由有二,一、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之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之輕刑,其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並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之質疑。

所以,最高檢表示,二、經邢泰釗審酌後,認原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雖非對翁茂鍾等人不利,然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