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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叛國 經民連倡議「防阿共三法」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鑑於法院輕判共諜案例頻傳,經濟民主連合昨(4)日召開記者會,提出「防阿共三法」倡議,主張嚴懲軍人簽署不抵抗承諾書等明顯叛國行為,並修正《反滲透法》,對於參與統戰團遊走灰色地帶行為人,要求申報經費來源,若收中共資金應處罰;並修正《政治獻金法》,擴大政治資金透明化範圍。

臺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4日舉行記者會,質疑法院近年輕縱共諜問題,已引起各界「國家安全不設防」的憂慮,因此提出「防阿共三法」倡議,這也是臺灣公民陣線第四場政綱發表會。

政治獻金收支申報 比照先進國家即時公開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表示,現行《政治獻金法》的公開機制不夠完備,有很多漏洞,例如只有禁止捐贈給「政黨及擬參選人」,管制範圍有限,相關政治經費的公開法制過於貧弱,導致來自中國的暗錢(dark money)無法受到公眾監督,因而讓有心人士有操作空間,進而影響選舉。

蘇彥圖說,《政治獻金法》只管政治獻金,但政治經費不只政治獻金,建議應擴大成「政治經費法」,申報主體不只政黨和擬參選人,獨立政治支出者也納入規範。而且必須更即時揭露政治經費收支狀況,有些重大、達一定金額以上的金流,建議可以比照先進國家做到即時公開;並將政治獻金收支的申報擴及至「支出面」或「經費需求面」。

針對《反滲透法》修法部分,蘇彥圖說,中共透過很多臺灣里長,來招待里民至中國旅遊,幾天幾夜非常便宜,這種模式如何控管,需要一些公開機制管制,若和滲透來源有密切關係,必須要申報金流狀況等。他舉例,加拿大選舉前期即啟動公開管制機制,引進公眾監督,嚇阻不當選舉介入。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也認為,里長帶里民參加統戰旅遊團,還去見統戰部長、人大、常委,這種行為他們界定為灰色地帶行為人,應要求這些行為人申報經費來源,做到資金透明化。

外患罪更明確 並賦予適當刑度 

另外,對於軍人簽署不抵抗承諾書等明顯叛國行為,依目前現行法令僅能以貪汙罪處理,賴中強表示,近年關於共諜案的判決,只有在涉及「洩漏軍事機密」或「公務員因職務收受賄賂」時,才會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類型的案例,檢方大多以《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起訴,但法院對這些案例經常只處短期徒刑或拘役,甚至僅予以緩刑或易科罰金。

他建議,應該在現行《刑法》的〈外患罪章〉的基礎上,將構成要件更明確化,杜絕輕縱共諜,並區別行為類型輕重,賦予適當刑度,避免司法人員排斥適用。

賴中強表示,2019年曾增訂《刑法》〈外患罪章〉第115之1條,將〈外患罪章〉擴大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理論上修法後,外患罪也適用於勾結中共政權之人,而《刑法》第104條第1項「通謀喪失領域罪」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但在修法後,司法實務從來沒有援引該此新修條文來追訴相關案例。」他表示,可能是因為檢察官與法官對外患罪修正的不熟悉,造成檢察官與法官不敢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外患罪章〉。

賴中強強調,這世上所有民主國家,幾乎找不到《刑法》不處罰叛國行為;不得不說,面對臺灣、中國特殊的歷史糾葛,這樣的關係哪些應該被界定為叛國罪,這個問題不回答,代表臺灣的民主防衛機制根本沒有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