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法明訂營業大貨車司機駕車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產業工會4日赴交通部陳情,直指修法無法改善駕駛過勞,提出訂定安全運費、業者違規,上游業者連帶開罰、明確規範工時及業務範圍,並要求交通部應盤點客運、貨運業者運能等4大訴求。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草案,明定營業大貨車也須遵守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每日駕車不得逾10小時,每開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最快明年上半年上路,違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對此,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產業工會認為,該修法實務上無法改善職業司機的過勞情形,並提出4大訴求,包括訂定安全運費,並應與基層勞工代表團體、工會協商;業者違規,上游業者應連帶被開罰;工時認定及業務範圍,應要求業者詳實紀載並明確規範;交通部應盤點客運、貨運業者運能,若人力無法負擔,應要求限期改善。
汽車貨運暨倉儲產業工會理事長林映辰表示,無論客運業或貨運業,駕駛除承擔高度事故風險與工作壓力外,因運費太低,仍須仰賴長時間勞動的加班費,才能維持生計,導致結構性勞動困境。呼籲基層司機應要有最低安全運費,在正常工時下獲得一定的薪資水準,否則面對現行產業削價競爭,最終都是基層受害。
汽車貨運暨倉儲產業工會總幹事林昶志說明,實務上,上游出貨業者對於運輸任務之下發與執行情形具有完整紀錄及管理能力,且多設有各項作業規範,更應能掌握出貨流程,更應負起相應之管理責任。
林昶志指出,駕駛工時應具體載明其工作項目與作業流程,避免實務上僅計入「實際駕車時間」10小時,而將待命、車輛整備、交接、車輛安全檢查及一級保養等必要勤務,概以「休息時間」名義排除於工時計算之外。
交通部也派員出面接受陳情,僅表示運費問題由簽訂雙方訂定,工時認定交由勞動部,且無法處理連帶開罰的問題,對於運能也並未打算以法規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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