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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二審判決 特偵組不上訴

【記者吳旻洲/報導】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因涉「紅火案」,今年5月底二審被判9年8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千萬元。特偵組8日表示,審酌二審已重判,且礙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以下簡稱〈速審法〉),因此決定不上訴。

民國93年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時,當時還是中信金控副董事長的辜仲諒,被控與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違法透過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賺取不法3,047萬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價差,遭檢方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罪起訴。

特偵組指出,因為二審已重判,且判決部分沒有違背客觀存在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辜仲諒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部分,礙於〈速審法〉上訴三審的限制,決定全案不提起上訴。

針對二審的判決,辜仲諒的律師葉建廷表示,感謝高等法院對非常規交易、內線交易及相對委託部分,同一審作無罪認定,不過被判有罪的部分,仍會提起上訴。◇